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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湖北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湖北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
英文译名:Hubei Association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Industry,缩写:HBAEPI。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是由湖北省内从事环境保护及相关产业的企事业单位和相关经济组织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人为本。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为企业、行业、政府部门和社会服务,贯彻实施行业自律行为,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产业健康发展,为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的和谐社会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登记管理机关是湖北省民政厅。本会接受湖北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和省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八一路344号,邮编430072。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受政府委托组织制定全省环境保护产业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开展行业内部协调,促进平等竞争;建立信用等级评价体系,促进行业良性发展;
(二)受政府部门委托,承担本行业相关发展规划、经济技术政策、环保产品技术标准的研究、制修订工作,参与环保产品质量监督和市场管理;参与环保监督,开展公益诉讼;
(三)为会员开展多种形式的服务活动,组织实施环保产业领域产品、技术、工程、运维、监测、监理、咨询、评估、金融与贸易和信息的评议、筛选、认定、推广和宣传活动。
(四)收集整理环保产业发展动态和有关技术资料,建立环保产业各领域专家库,及时为会员提供技术经济信息和市场信息;
(五)开展行业调查研究和行业统计工作,为政府制定政策提供咨询和建议,为企业经营决策服务;
(六)向国家、省政府的有关部门反映环境保护产业的情况及会员单位的申诉要求,维护社会环境权益及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七)开展行业技术交流和合作、职业技能培训等教育活动,提高本行业从业人员综合素质;组织国际环保产业经济合作与技术交流,引进、吸收、消化和创新国外先进环保技术与设备,组织会员参展、考察,举办展览会、招商会、技术培训、技术推广、信息交流和宣传等活动,为环境管理服务;
(八)受政府部门或其他单位委托,承办与环保产业有关的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实行会员制。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是由本行业内从事环境保护及相关产业的企事业单位和相关经济组织;
(四)自愿接受行业自律行为规范要求;
(五)热爱环保事业,立志为我国环保事业做贡献;
(六)具有法人资格。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填写湖北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入会申请表;
(二)经本会秘书处讨论通过,并报请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确认;
(三)交纳会费,由本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对本会会费收支情况提出质询的权力。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声誉;
(四)承办本会委托的工作;
(五)按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标准缴纳会费;
(六)积极支持本会工作,发挥会员之间团结协作,群体作用;
(七)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恪守职业道德,遵守行规行约。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两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本会将以书面形式取消该会员资格。
第十三条 会员企业违反行规行约,损害消费者利益和行业形象,或者会员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理事会决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同业制裁、除名等惩戒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本会将配合国家有关职能部门予以查处。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本会每五年召开换届大会,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湖北省民政厅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本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经五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提议的,可以召开会员代表会议。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代表数的1/3。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除名及奖惩;
(五)决定申请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讨论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1/3以上理事提议召开理事会的,可以临时召开理事会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四、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1/3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的,应当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会长、副会长从理事或常务理事中经民主选举产生。秘书长为专职人员,从理事或常务理事中中竞选产生,或由会长提名,理事会聘任。聘任的秘书长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由本行业优秀企业家担任。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善于团结协作,热心公益事业,社会信用良好;
(二)熟悉行业情况,被业内公认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良好的组织领导能力及协调能力;
(三)热爱协会工作,有奉献精神;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最高年龄不超过65岁;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上述负责人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通过;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设主任1名。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人选从本会会员中推荐。监事会的职权是:
(一)监督本会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
(二)列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监事的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监事不得兼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及常务理事,不得与上述人员有近亲属关系。
第三十二条 本会换届前,应将新一届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候选人于换届前15日向全体会员公示,公示期为7天。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主要来源有: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资助和购买服务;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根据业务工作需要与会员承受能力制定会费标准。本会会费标准的制订和修改经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并获得2/3以上的会员代表通过后生效。本会会费标准通过后30日内报湖北省民政厅、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湖北省民政厅、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本会收支情况每年向全体会员公开,会员认为本会违法收费或违法开支的,可向政府有关部门投诉。
第三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湖北省民政厅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等重要会议,提前15个工作日向湖北省民政厅报告。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承接研究课题和调查课题、接受捐赠等活动,提前7个工作日报湖北省民政厅备案。本会举办庆典、研讨会、论坛等活动,应在每年1月和6月,申报当年举办活动计划,列入计划后,应在活动前10天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后方可实施。举办博览会、商贸类节庆活动等,应在事前经省商务厅审核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批。本会组团出国出境、与境外组织交流交往,接受境外捐款等,在活动前10个工作日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需办理手续的,应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或由理事会决定。本会与聘用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会员单位派驻协会的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由原单位解决,并不得低于在原单位工作时的标准。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需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湖北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本会终止前,须在湖北省民政厅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湖北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湖北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2016年7月15日第四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湖北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